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