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