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我国海关提交;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情况,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上述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

未能遵守上述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海关不予接受。

进口货物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已经实际进口的,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未能在货物进口申报时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