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之内,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原产地证书第12栏中需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当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