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海关总署或者其指定部门请求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对该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应当在收到核查请求的6个月内作出。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申报地海关可以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核查时限内未能作出核查结果时,申报地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或者有违法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