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应当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或者二氧化硫水溶液中、去除已破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改换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分拆、装配;
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装箱、固定在硬纸板或者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简单混合不论是否同种类的产品,而且该混合得到的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拆装;
屠宰动物;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
第(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操作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