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平台)是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服务平台。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机构建设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组织架构和系统建设,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强化投资、研究、销售…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 第九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条 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且基金管理人具备《运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产… 第十一条 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清晰约定,并依法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专业审慎,结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资产配置、投资标…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特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对产品运作的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解释说明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在投资人首次投资个人养老金基金前,向投资人特别提示以下信息,并由投资人确认: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申请提供相关账户服务,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账户服务包括: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主要以定期投资等方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的醒目位置设立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投资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基金产品基本信息、持有份额信息等。根据投资人授权,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资人提出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投诉、咨询及意见建议。

第五章 基金行业平台

第二十五条 基金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与信息平台、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和数据交互。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基金行业平台建立系统连接,按照基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及技术规范要求与基金行业平台交互相关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 第二十七条 基金行业平台与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交互,具体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基金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向信息平台报送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安排,加强监管协调。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予以…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包括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收益、客…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运作办法》、《托管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基金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