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运作办法》、《托管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