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六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安排,加强监管协调。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予以…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包括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收益、客…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运作办法》、《托管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