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