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介绍产品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等风险收益特征;

向投资人展示产品资料概要,清晰揭示产品的封闭期或者持有期、权益资产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费用项目和费率水平等信息;

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个人养老金基金按照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不得向投资人主动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不得承诺或者宣传产品保本保收益,不得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