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主要以定期投资等方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其他基金份额向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提供默认投资选择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在销售协议中充分揭示服务内容和风险。

基金销售机构在有效核实投资人身份及交易意愿、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投资人赎回其他基金份额的销售结算资金转入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金额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关于缴费额度上限的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