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以下条件确定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解释说明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在投资人首次投资个人养老金基金前,向投资人特别提示以下信息,并由投资人确认: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申请提供相关账户服务,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账户服务包括: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主要以定期投资等方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的醒目位置设立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投资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基金产品基本信息、持有份额信息等。根据投资人授权,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资人提出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投诉、咨询及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