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连续2年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被移出名录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