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