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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组织架构和系统建设,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强化投资、研究、销售…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 第九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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