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