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三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条 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且基金管理人具备《运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产… 第十一条 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清晰约定,并依法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专业审慎,结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资产配置、投资标…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特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对产品运作的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