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发布机关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3年1月1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施行后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 第四条 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 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电线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八条 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 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 第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值机。 第十五条 目前在144兆赫以下的各个频段,除国家体委指定的业余电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用话对外联络外,其它业余电台一律不准用话对外联络。 第十六条 使用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三章 呼号频率

第十七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国家冠字,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由一位拉丁字母表示:“Y”表示集体电台,“Z”表示在集体电台上使用的个人呼号(以… 第十八条 业余电台一律使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业余业务使用的频率(见附件三)。其中属于业余业务专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制定使用规划,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

第四章 外国籍人员及临时归国华侨使用我国业余电台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所有外国籍人员或团体,一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业余电台。 第二十条 外国籍或临时归国华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华访问或旅游时可到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集体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其条件为: 第二十一条 到我国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的外国籍人员或临时归国华侨,必须有我国接待单位的人员陪同,该台台长或其指定人员始终在场,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以下各点:

第五章 检查和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业余电台受国家设立的纠察机构纠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委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所辖业余电台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对违反通规、通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撤销其值机证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