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