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八条 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 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 第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值机。 第十五条 目前在144兆赫以下的各个频段,除国家体委指定的业余电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用话对外联络外,其它业余电台一律不准用话对外联络。 第十六条 使用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