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书只能在业余收信台上工作,三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的3.5兆赫、7赫频段进行工作,二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用全部业余频段进行工作,一级证书可用自己的呼号在集体电台上进行工作。各级值机员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