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章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 第四条 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 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电线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