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