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三章 呼号频率 第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呼号频率 第十八条 业余电台一律使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业余业务使用的频率(见附件三)。其中属于业余业务专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制定使用规划,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规划核准;属于业余业务与其它业务共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审核电台设置申请时提出意见,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