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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查和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业余电台受国家设立的纠察机构纠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委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所辖业余电台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对违反通规、通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撤销其值机证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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