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国籍或临时归国华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华访问或旅游时可到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集体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其条件为:

通过我国接待单位,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本人持有其国内(华侨为所在国)业余电台操作执照,并向申请单位交验。 严格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业余电台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