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维护国家、企业、机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有关设定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核许可项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合并为1家企业。
(二)参股,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和非民航企业向民航企业投资参股。
(三)公司制改制,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一投资主体的民航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权重组,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除外。
(五)分立,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分立为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六)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七)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八)所有权、经营权转让。
(九)承包经营。
(十)委托管理。
(十一)租赁。
(十二)其他任何导致民航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油料、航空运输计算机信息、航空器维修、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等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或对其拥有经营权的法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2022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