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利益;

利害关系人对联合重组改制申请无重大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