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油料、航空运输计算机信息、航空器维修、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等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或对其拥有经营权的法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