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合并,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合并为1家企业。
参股,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和非民航企业向民航企业投资参股。
公司制改制,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一投资主体的民航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重组,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除外。
分立,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分立为2个或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有权、经营权转让。
承包经营。
委托管理。
租赁。
其他任何导致民航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