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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维护国家、企业、机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油料、航空运输计算机信息、航空器维修、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等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第四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其中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应经民… 第六条 民航总局负责民航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以及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转让股权以及股票上市的审核、监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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