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航总局负责民航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以及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转让股权以及股票上市的审核、监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