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航总局负责民航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以及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转让股权以及股票上市的审核、监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