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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七条 民航企业与在同一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区域内的其他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或者本企业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民航地区管理… 第八条 下列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人或审核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或审核应提供下列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联合重组改制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此申请向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工作,然后在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告或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利害…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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