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或审核应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法人执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和申请人资产、经营等简况;

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资产评估报告、经营记录、员工状况等;

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各方签订的联合重组改制协议;

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