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人或审核申请人:

拟合并的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

拟参股、被参股的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

拟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航企业或其资产所有者;

拟进行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的出售方和购买方;

拟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拟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拟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

其他导致民航企业资产所有权、股份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双方或多方法人、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