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和申请人补正内容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