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告或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提出异议,可以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是否审核同意的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