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联合重组改制过程中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实施或在联合重组改制后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运营,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撤销各项许可和审核同意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