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