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或审核同意决定,并撤销行业经营许可或安全运行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