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民航企业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