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每年检查1—2次,必要时可随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