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评审…

第二章 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第二十一条 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候选人须由提名人以书面方式推荐。提名人主要包括: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评审标准为: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作品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 第三十六条 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能力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原创性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有效成绩;…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还需审查经…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为使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前在本单位公示所推荐项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奖励委员会审核审定通过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人由教育部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 第四十四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以及主要完成人、候选人学风师德存在重大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六条 推荐前公示期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处理,并在推荐材料中附上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撤销其奖…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一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