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报请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调查、核实、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视为弃权。
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