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 第四十四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以及主要完成人、候选人学风师德存在重大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六条 推荐前公示期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处理,并在推荐材料中附上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