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