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第二十一条 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候选人须由提名人以书面方式推荐。提名人主要包括: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