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直接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