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